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021號
SCDV,100,司促,8021,2011091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021號
債 權 人 李明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侯富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自民國97年2月22日起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