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844號
SCDV,100,司促,7844,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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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844號
債 權 人 王張富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清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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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