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844號債 權 人 王張富美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清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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