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009號
異 議 人 曾文譽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雲冠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0年6月23日寄存送達正本於 異議人,該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而本件異議人遲至為民 國100年8月26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