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78號
SCDM,100,附民,78,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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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邱謝怡臻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被   告 羅淑淵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10 號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朱美璘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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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