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邱謝怡臻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被 告 羅淑淵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10 號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朱美璘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