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042號
SCDM,100,聲,1042,201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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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穎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NOKIA」英文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而犯前二條(即商標法第 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 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穎樹於民國100 年2 月4 日,在新竹 市東區假日花市公開販售侵害芬蘭商諾基亞公司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註冊號00000000)之行動電 話,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 317 7 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 仿冒「NOKIA 」行動電話2 支為侵害上開商標權之仿冒品, 亦有NOKIA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附卷可佐,屬商標法第83 條規定必須沒收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三、經查,上開扣案仿冒「NOKIA 」英文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2 支(保管字號:100 年度保字第00043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 100 年度偵字第3177號偵查卷第31頁),確為仿冒物品,且 為被告劉穎樹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劉穎樹供承無 訛(見同上偵查卷第4 頁、35至36頁),並有商標權人「諾 基亞公司」之在台授權代表劉岳霖出具之NOKIA 真品與仿冒 品鑑定報告存卷可憑(見同上偵查卷第10至13頁),是該等 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之; 又被告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7 月12 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31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附卷足憑,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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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芬蘭商諾基亞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