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簡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易憲
王劉家良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 年度偵字第3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易憲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劉家良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呂易憲、王劉家良於民國100 年4 月1 日凌晨4 時許,在 新竹市○○路230 號「錢櫃KTV 」唱歌飲酒時與他人發生 口角,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據報派員警前往處理,於 同日凌晨4 時50分許,在上開處所,呂易憲、王劉家良均 明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洪振益、陳忠龍係依法執 行勤務之公務員,竟分別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公然以 「幹你娘XX」、「幹你娘老雞歪」等穢語當場辱罵前揭執 勤員警(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嗣為警當場逮捕。(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呂易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王劉家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三)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各1 份及採證光碟2 片。(四)被告王劉家良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口出前揭穢語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伊有講三字 經、六字經,但不是要罵警察,只是氣頭上且酒喝多了云 云。然查:
1、依本件到場執行勤務之巡佐洪振益出具之偵查報告所示, 已載明被告王劉家良有於上開時、地酒醉對著執勤員警咆 囂並持續性以三字經、五字經辱罵員警,經制止後繼續辱 罵員警等語,有偵查報告1 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 頁 );復觀諸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本件執勤員警現場蒐證光 碟之結果,亦詳載「一、編號⑴光碟...2 、螢幕顯示 時間2011.04.01 04:07:07 (即光碟播放時間02:13 )一 名男子攔在王劉家良前方,王劉家良朝員警所在方向辱罵
『幹你娘老雞歪』數遍。3 、螢幕顯示時間2011.04.01 04:07:48(即光碟播放時間02:54 )王劉家良上前碰觸員 警,員警喝令『不要摸我』,王劉家良辱罵『幹你娘老雞 歪』,另有人出聲罵『幹你娘XX』。二、編號⑵光碟 1 、光碟播放時間03:38:王劉家良、呂易憲、另一名男子、 二名女子與員警在場,王劉家良上前碰觸員警,員警喝令 『不要摸我』,呂易憲朝員警所在方向辱罵『幹你娘XX』 ,員警隨即表示妨害公務,上前逮捕呂易憲、王劉家良。 2 、光碟播放時間04:22:王劉家良遭員警從後方壓制,出 聲罵『幹你娘老雞歪』。」等語,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勘驗筆錄1 份附卷足參(見偵查卷第48頁),核與 上開偵查報告指稱之情節相符,足認被告王劉家良於上開 時、地辱罵之前揭穢語,確實針對在場執行職務之員警為 之,對象明確,至為灼然。
2、綜上所述,被告王劉家良前揭所辯,核屬事後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呂易憲、王劉家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二)爰審酌被告2 人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乃代表國家 行使公權力,應予尊重,竟恣意當場侮辱依法執行勤務之 警員,心態、手段均屬可議,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之執 行,並對公務員之名譽產生一定程度之危害,及被告呂易 憲犯後坦承犯行,暨被告王劉家良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140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 條第1 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