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東交簡字,100年度,158號
SCDM,100,竹東交簡,158,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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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子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100 年度偵字第669 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
,違背遵守規定未繳納起訴金,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100 年度撤緩字第118 號)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撤
緩偵字第1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子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在酒後已達絕對不能安全駕駛狀態, 猶貿然騎乘重型機車上路,雖未因此發生車禍事故,對其他 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構成極大威脅,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 後坦承罪行,態度尚稱良好,復參以其所測得呼氣中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76毫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另參酌被告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等情,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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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