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 年度偵字第4974號、第6121號、100 年毒偵字第392 號、第66
9 號、第729 號)後,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
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陳鴻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伍罪,分別判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參組、玻璃球參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鴻光前曾於民國96年3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96年4 月30日以96 年度毒聲字第144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旋因觀察 、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6年7 月24日執 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7 月24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52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⑴於 96年9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起訴,而經本院於97年5 月13日以97年度訴字第344 號 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97年5 月30日確定;⑵又於97年4 月 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而經本院於97年7 月8 日以97年度訴字第508 號就施用第 一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6 月,就施用第二級毒品判處有期徒 刑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97年7 月28日確定;⑶其 又於97年7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經本院於97年8 月19日以97 年度竹北簡字第36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7年9 月4 日 確定;⑷又於98年1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經本院於98年2 月 17日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7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8年3 月9 日確定。其中⑴、⑵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1425號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上開刑罰接續執行,於99年4 月 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9年12月8 日假釋期滿,其未 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㈡詎陳鴻光仍不知戒斷毒癮,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及前
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執行完畢後,復分別另行起意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 間、地點,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 吸煙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5 次。嗣分別附表 所示時、地查獲,並將其親採封緘之尿液送驗,均呈甲基安 非他命類、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分別查悉上情。 ㈢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陳鴻光之自白。
㈡100 年2 月23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新竹市警察局犯罪嫌疑 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100 年3 月8 日原始編號B-05 8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新竹市 警察局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100 年4 月27 日原始編號B-093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 驗報告、100 年6 月1 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100 年7 月8 日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100 年度 毒偵字第669 號卷第7 頁至第8 頁、100 年度毒偵字第392 號卷第56頁至第57頁、第46頁至第47頁、100 年度偵字第49 74號卷第65頁至第66頁、100 年度毒偵字第6121號卷第59頁 頁至第60頁)。
㈢扣案如附表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 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依協商程序,不經言詞辯論,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 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查獲時地│ 證 據 │ 扣案物 │ 論罪科刑 │
├──┼────┼────┼────┼─────────┼─────┼─────────┤
│ 1 │100年1月│侯勝德位│100 年1 │①被告陳鴻光自白(│ │陳鴻光犯施用第二級│
│ │28日下午│在新竹縣│月28日18│見100毒偵392第66頁│ │毒品罪,累犯,處有│
│ │3時許 │竹北市之│時 │至第67頁、第4頁至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住處 │新竹分局│第6頁)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偵查隊 │②100年2月23日台灣│ │元折算壹日。 │
│ │ │ │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採尿室毒品人口到│ │ │
│ │ │ │ │場採尿名冊。(見10│ │ │
│ │ │ │ │0 毒偵729 第7 頁至│ │ │
│ │ │ │ │第8 頁) │ │ │
├──┼────┼────┼────┼─────────┼─────┼─────────┤
│ 2 │100年2月│新竹縣竹│100 年2 │①被告陳鴻光自白(│吸食器1組 │陳鴻光犯施用第二級│
│ │17日晚間│北市博愛│月18日17│見100毒偵392第4頁 │(100 院保│毒品罪,累犯,處有│
│ │某時許 │路606號 │時40分許│至第5頁背面、第34 │451 ,見本│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住所 │ │頁至第35頁、第67頁│院卷第26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新竹縣竹│) │頁) │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北市博愛│②新竹市警察局犯 │ │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 │ │ │路606號 │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 │。 │
│ │ │ │ │業管制紀錄表、100 │ │ │
│ │ │ │ │年3 月8日原始編號 │ │ │
│ │ │ │ │B-058 正修科技大學│ │ │
│ │ │ │ │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 │ │
│ │ │ │ │尿液檢驗報告。(見│ │ │
│ │ │ │ │100毒偵392第56頁至│ │ │
│ │ │ │ │第57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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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4月│新竹縣竹│100 年4 │①新竹市警察局犯罪│吸食器1組 │陳鴻光犯施用第二級│
│ │7日下午3│北市博愛│月7 日15│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100 院保│毒品罪,累犯,處有│
│ │時許 │路606號 │時55分許│管制紀錄表、100年 │452 ,見本│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住所 │ │4月27日原始編號B-0│院卷第28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新竹縣竹│93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頁) │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北市博愛│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 │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 │ │ │路606號 │檢驗報告。(見100 │ │。 │
│ │ │ │住所 │毒偵392第46頁至第4│ │ │
│ │ │ │ │7頁=100毒偵669第45│ │ │
│ │ │ │ │頁至第46頁) │ │ │
│ │ │ │ │②被告陳鴻光自白(│ │ │
│ │ │ │ │見100毒偵392第68頁│ │ │
│ │ │ │ │、100毒偵669第3頁 │ │ │
│ │ │ │ │至第4頁背面、第31 │ │ │
│ │ │ │ │頁至第32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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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5月│新竹市貝│100 年5 │①被告陳鴻光自白(│甲基安非他│陳鴻光犯施用第二級│
│ │14日晚間│多芬旅館│月14日23│見100毒偵392第68頁│命1包(含 │毒品罪,累犯,處有│
│ │8時許 │內 │時10分許│、100偵4974第7頁至│袋毛重0.3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第9頁、第41頁至第 │公克)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新竹市竹│42頁) │ │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北市東興│②100年6月1日台灣 │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 │ │ │路一段與│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毛重零點參公克),│
│ │ │ │嘉祥三街│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沒收銷燬之。 │
│ │ │ │路口土地│、採尿室毒品人口到│ │ │
│ │ │ │公廟前 │場採尿名冊。(見10│ │ │
│ │ │ │ │0偵4974第65頁至第6│ │ │
│ │ │ │ │6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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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6月│新竹縣竹│新竹縣竹│①被告陳鴻光自白(│吸食器1組 │陳鴻光犯施用第二級│
│ │26日某時│北市博愛│北市博愛│見100毒偵392第64頁│、玻璃球3 │毒品罪,累犯,處有│
│ │許 │路606號 │路606號 │至第65頁、第68頁至│個、殘渣袋│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住所 │住所 │第69頁、100聲羈157│3個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第7頁至第9頁、100 │ │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 │ │ │ │偵6121第5頁至第7頁│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
│ │ │ │ │、第26頁至第27頁)│ │渣袋參個,均沒收銷│
│ │ │ │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燬之;另扣案之吸食│
│ │ │ │ │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 │器壹組、玻璃球參個│
│ │ │ │ │作業管制紀錄表、10│ │,均沒收之。 │
│ │ │ │ │0年7月8 日詮昕科技│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 │
│ │ │ │ │物尿液檢驗報告。(│ │ │
│ │ │ │ │見100 毒偵6121第59│ │ │
│ │ │ │ │頁至第60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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