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德隆
蕭鳳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9181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
華民國100 年9 月15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惠芬
書記官 張懿中
通 譯 宋采昱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徐德隆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一編 號1 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蕭鳳綢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一編 號1 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徐德隆與蕭鳳綢為夫妻關係,蕭鳳綢係址設於新竹縣湖口鄉 ○○路66號處之「聯合錄影帶企業社」負責人,徐德隆則協 助看店,其等均明知「霹靂經武紀之梟皇論戰」及「霹靂震 寰宇之兵甲龍痕」等布袋戲視聽著作,業經大霹靂國際影音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霹靂公司)自著作財產權人霹靂國際 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專屬授權,未經授權不得擅自重製 ;詎其等竟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 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單一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自民國99年11月12日起至99年11月26日止,先在全家便 利商店購入正版之「霹靂經武紀之梟皇論戰」布袋戲影集後 ,再以上開「聯合錄影帶企業社」內之電腦,將上開正版光 碟內容重製燒錄至空白光碟內,並以每片新臺幣(下同)60 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而侵害大霹靂公司之著作 財產權,迄為警查獲時止,已販出約300 片之盜版光碟。嗣 於99年11月26日18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 在位於上址之「聯合錄影帶企業社」實施搜索,適有顧客陳 榮祥於該店內購買上開非法重製之盜版「霹靂經武紀之梟皇 論戰」布袋戲影集光碟1 片,而當場為警查獲,並在該店內 扣得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附記事項: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物,分別為供被告2 人犯罪 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 收。至扣案附表二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與本件公訴意旨起訴 之被告2 人犯行既無關聯,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 明。
四、處罰條文:
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 第2 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 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 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 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張懿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表一:
┌──┬─────────────────────────────┬───┬──────┐
│編號│名 稱│數 量│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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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霹靂經武紀之梟皇論戰」布袋戲影集光碟(正版) │9 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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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霹靂經武紀之梟皇論戰」布袋戲影集光碟(重製光碟片) │12片 │含自陳榮祥持│
│ │ │ │有中扣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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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霹靂經武紀之梟皇論戰」布袋戲影集光碟(重製光碟片半成品)│8 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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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霹靂震寰宇之兵甲龍痕」布袋戲影集光碟(正版) │44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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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霹靂震寰宇之兵甲龍痕」布袋戲影集光碟(重製光碟片) │4 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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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霹靂震寰宇之兵甲龍痕」布袋戲影集光碟(重製光碟片半成品)│9 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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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電腦主機(含燒錄器) │2 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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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電腦液晶螢幕 │1 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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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電腦螢幕 │1 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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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滑鼠 │2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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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鍵盤 │2 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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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外接式燒錄器(1對3) │1 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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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空白光碟片DVD │423 片│ │
├──┼─────────────────────────────┼───┼──────┤
│14 │空白光碟片VCD │19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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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名 稱│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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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霹靂震寰宇之刀龍傳說」布袋戲影集光碟(正版) │20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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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霹靂震寰宇之龍戰八荒」布袋戲影集光碟(正版) │18片│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