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73號
PCDV,100,重訴,173,2011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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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曾雯晴
被上 訴 人 張振豪原名張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 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如應如何廢棄變更之聲明,復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不合程式,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 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0年8月12日合法收受該裁定正本,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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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