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30號
原 告 蔡育哲
蔡明達
王蔡玉女
邱蔡春米
蔡麗瑞
蔡楊芳蓮
蔡淑芬
蔡明宏
蔡秀玟
蔡阿和
蔡素華
蔡慧君
蔡順明
蔡裕傑
蔡淑文
蔡志明
蔡真珍
李蔡桃
兼前列十八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勝忠
被 告 蔡喜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 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702,142 元,經本 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9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