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964號
PCDV,100,訴,1964,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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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4號
原   告 蔣松柏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被   告 蔣惠珠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複代理人  李仲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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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