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941號
PCDV,100,訴,1941,2011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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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41號
原   告 鄭文榮
被   告 新幹線茶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 日以100年度補字第230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0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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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