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815號
PCDV,100,訴,1815,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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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15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珍
被   告 美力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聲證一OEM 代工製造契約起訴請求被告 給付貨款,而依該契約第1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第10頁),揆諸首 開規定,自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湯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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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力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