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209號
PCDV,100,訴,1209,2011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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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09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安鎮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龍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李岳洋律師
      陳宏彬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明和
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方展豐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秀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零壹
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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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鎮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