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0年度,148號
PCDV,100,簡上,148,2011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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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汪志超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王道榮
訴訟代理人 楊文莊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振猷
訴訟代理人 莊士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48號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李行一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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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