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166號
PCDV,100,消債更,166,20110922,4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李沅瑾原名李淑蕙.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貳拾元(按債務人 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二、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三、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㈠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另應說明總月付金額過高之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毀諾後與 多數債權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之所有協議書,及每 月分別繳納予數間債權銀行個別協商款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㈡若曾向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還款,應說明曾於何時 還款,並提出每月還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98年7 月25日起至100 年7 月 24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 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 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 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 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 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六、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 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 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 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2 年(即自98年7 月24日至100 年7 月25 日)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陳報有 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1 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 請前1 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另應說明何以為債務人之母親繳納房屋貸款 ?並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以及每月繳納房屋貸款1 萬元之 相關證明文件。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及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李調鵬、江麗 華之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及95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暨其他扶養義務人李永翔李靜琳之國稅局 財產資料歸屬清單及95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
八、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九、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一、聲請人之95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 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