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1號
原 告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錦森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張延光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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