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婚字第808號
原 告 楊子良
被 告 范氏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100 年7 月11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 海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 2 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即100 年7 月20日)發生 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