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583號原 告 王馬龍被 告 喬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是否經合法送達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顓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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