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583號
PCDV,100,婚,583,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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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583號
原   告 王馬龍
被   告 喬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是否經合法送達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顓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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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