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楊錦標
代 理 人 陳文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萬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靖昇(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路二三二之一號)為被繼承人陳萬嘉(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鶯歌區○○○路○ 段49號)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萬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 條第6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萬嘉(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鶯 歌區○○○路○ 段49號)與聲請人間有貴院99年度交簡附民 字第151 號因車禍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現被繼承人之各順位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行使債權。聲請人基於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地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爰依民法第 11 78 條第2 項之規定,狀請本院准予裁定選任被繼承人之 子陳靖昇為被繼承人陳萬嘉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執有被繼承人陳萬嘉之99年度交簡附民字 第151 號因車禍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被繼承人於99年 12月29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聲請人為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之事實,業據提出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1 號 裁定、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被繼 承人親屬之戶籍謄本影本及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陳靖昇之 願任同意書、身份證暨軍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為證,自應認 聲請人所述情節為真實。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 身分,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子陳靖昇為被繼承人陳萬嘉之遺 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至被繼承人陳萬嘉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
1176條第6 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 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 庫。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