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12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張嘉霖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葉昭男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
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
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葉昭男之繼承系統表。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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