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1719號
PCDV,100,司繼,1719,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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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719號
聲 請 人 廖婉智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盧昇岳(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225 號4 樓)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0 年
  6 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盧昇岳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原告(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
   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請登載新聞紙後送院,報紙
   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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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