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趙源
相 對 人 黃美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 ,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 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1 月22日、民國97年 1 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更名前之世華聯合商 業銀行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設定最高限額 新台幣(下同)3,840,000 元、新台幣(下同)930,000 元 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881,01 8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個人房屋貸款契約、貸款契約書4 份、其他約定事項等 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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