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文線、關係人劉漢元就拍賣抵押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8 月27日以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新台幣720,000 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文線、關係人劉漢元拍賣抵押 物事件,經本院於100 年7 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 正相對人劉文線、劉漢元最近有效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 略) ,聲請人已於100 年7 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債務人為系爭不動產之所 有人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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