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7817號
PCDV,100,司促,37817,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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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817號
債 權 人 張正信
債 務 人 鄭煒騰即八兆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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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