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6701號
PCDV,100,司促,36701,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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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701號
債 權 人 添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佩苓文昇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文昇企業社 係屬獨資商號,故文昇企業社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文 昇企業社本身並無權利能力。經查文昇企業社之獨資經營者 蔡佩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28日死亡,有債權人所提出之債 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附卷可資查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 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 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 ,其聲請並非適法,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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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添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