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5202號
PCDV,100,司促,35202,2011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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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202號
債 權 人 李永昌
債 務 人 新匯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達
債 務 人 林哲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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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匯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