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202號
債 權 人 李永昌
債 務 人 新匯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達
債 務 人 林哲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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