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96號
PCDV,100,勞訴,96,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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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6號
原   告 涂博彥
訴訟代理人 謝宜伶律師
被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68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12,931,122元(聲明第1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
定,應以10年(原告距法定退休年齡逾10年)薪資計,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1,760,000元(98,000*12*10);聲明第2項訴訟金額為
1,171,122元,合計12,931,1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
872元,原告僅繳納12,682元,尚不足113,19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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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