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6號
原 告 涂博彥
訴訟代理人 謝宜伶律師
被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68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12,931,122元(聲明第1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
定,應以10年(原告距法定退休年齡逾10年)薪資計,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1,760,000元(98,000*12*10);聲明第2項訴訟金額為
1,171,122元,合計12,931,1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
872元,原告僅繳納12,682元,尚不足113,19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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