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林淑彥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陳泰溢律師被 告 詹閔勛 林惠美 詹勝華 馬國軒 馬金福 馬國軒之母上列被告詹閔勛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宥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