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487號
PCDM,100,附民,487,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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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郭志岳
被   告 黎文橋外文姓名:.
      丁光秀外文姓名:.
      裴明海外文姓名:.
      武俊英外文姓名:.
上列被告黎文橋、丁光秀、裴明海、武俊英因本院 100年度易字
第235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郭志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被告等人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民國 100
年9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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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