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林健豪
被 告 KALIMAH S.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 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