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韋興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江鶴鵬律師
被 告 蘇永博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呂韋興、蘇永博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呂韋興、蘇永博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串供滅證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100 年7 月14日裁定自同年7 月27日起延長羈押在案。茲查被告二人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二人供述情節前後不一,部分證人尚未傳訊,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9 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