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515號
PCDM,100,聲,4515,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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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洪孝承
被   告 洪行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
執聲沒字第5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孝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行孝因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 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洪孝承於民國98年12 月1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3896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 同署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 份、送達證書2 份、拘票1 份,以及戶政查詢資料2 份附卷 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 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 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 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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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