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288號
PCDM,100,聲,4288,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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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4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ENGKI TJ.
      林鴻烈
      林裕國
      李漢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99年度速偵字第5071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5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帳單貳張、撲克牌壹副、現金新臺幣參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50 71號被告HENGKI TJHAI林鴻烈林裕國李漢國賭博案件 ,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並已於100 年8 月26日期滿。 扣案之帳單2 張、賭具撲克牌1 副、賭資新臺幣3 元,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同條第3 項、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犯刑法公然賭博罪者,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同法第266 條第2 項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HENGKI TJHAI林鴻烈林裕國李漢國因涉公 然賭博等罪嫌,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 度速偵字第50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 年,且被告等之緩起訴期間已於100 年8 月26日期滿而未經 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執行卷宗在卷可稽。而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3 元,屬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撲 克牌1 副、帳單2 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等分別 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在卷,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等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 而,本件聲請人引用之法條雖有未洽,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之意旨,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張誌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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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