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瀚伯
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585 號、
99年度毒偵字第773 號、第92234 號及100 年度毒偵字第20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各淨重零點壹壹公克、零點參零參公克、零點陸肆捌公克,驗餘後各淨重零點壹零玖捌公克、零點參零貳捌公克、零點陸肆柒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條第1項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 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瀚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1553號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已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773 號、第92 234 號及100 年度毒偵字第20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 案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各淨重0.11公克、0.30 3 公克及0.648 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各淨重0.111 公克、0. 303 公克及068 公克),係查獲之毒品,屬於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三、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或白色微黃透明結晶共計3 包(各 淨重0.11公克、0.303 公克、0.648 公克,驗餘後各淨重 0.1098公克、0.3028公克、0.6478公克),經送請鑑驗之結 果,確含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99年10月11日航藥鑑字第0996331 號、99年12月 22日航藥鑑字第0997813 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稽,應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2 級毒品 ,自屬違禁物無誤。準此,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