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0年度,355號
PCDM,100,簡附民,355,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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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55號
原   告 何湘龍
被   告 邱家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0 年度簡字第583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邱家福被訴妨害自由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伯 厚
法 官 蘇 揚 旭
法 官 魏 俊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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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