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84號
ULDV,106,司促,2984,2017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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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84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四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株
債 務 人 吳丁阿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3,339 元,及自民
  國106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2.9447% 計付利息,逾期超過6 個月者
  ,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3.2124% 計付利息,暨自106 年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
  分按年息2.9447%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者,就
  超過部分,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年息3.2124% 計付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
  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
  亦有明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火林吳丁阿麵發支
  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吳火林業已死亡,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吳火
  林已無當事人能力,是此部分聲請並非適法,又本件僅債務
  人吳丁阿麵一人,聲請人請求連帶給付,於法未合,均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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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