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5731號
PCDM,100,簡,5731,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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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竹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續字第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竹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憑,素行良好,惟犯後未完全坦認犯行,法治觀 念薄弱,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智識程度、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方祥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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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