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0年度,492號
PCDM,100,交附民,492,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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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92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李英慧
  被告 林明寬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交附民字第492號就本院100 年交易字第
815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8日
上午11時12分,在本院刑事刑二十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蔡一如
  通 譯 賴苑儒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李英慧
  被 告 林明寬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參萬陸仟元(不含強制
  責任險),給付方式為於100 年11月26日、100 年12月26日
  各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元,以匯款方式匯到原告戶名為李英
  慧,臺灣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如一期不
  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於收到被告全部參萬陸仟元後,撤回刑事100 年交易
  字第815 號林明寬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李英慧
  被 告  林明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庭
            書記官  蔡一如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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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