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92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李英慧
被告 林明寬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交附民字第492號就本院100 年交易字第
815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8日
上午11時12分,在本院刑事刑二十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蔡一如
通 譯 賴苑儒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李英慧
被 告 林明寬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參萬陸仟元(不含強制
責任險),給付方式為於100 年11月26日、100 年12月26日
各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元,以匯款方式匯到原告戶名為李英
慧,臺灣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如一期不
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於收到被告全部參萬陸仟元後,撤回刑事100 年交易
字第815 號林明寬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李英慧
被 告 林明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庭
書記官 蔡一如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