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朱興榮 朱代傅 朱興華 朱蕙英 朱蕙芳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被 告 賴本龍 陳秀三 成加營造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煙淋被 告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江惠貞被 告 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 施英雄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0 年度交訴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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