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0年度,14號
PCDM,100,交重附民,14,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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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朱興榮
      朱代傅
      朱興華
      朱蕙英
      朱蕙芳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賴本龍
      陳秀三
      成加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煙淋
被   告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江惠貞
被   告 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5
法定代理人 施英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0 年度交訴字第7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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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