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2532號
TNDM,90,易,2532,2002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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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乙○○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一三三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丁○○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丁○○乙○○係夫妻,二人先後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及八十 四年十月二十日,成立如附表一、二、三之互助會三組,推由丁○○擔任會首, 二人共同招募各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會員加入,其入會會費、得標方式及止 會日期亦各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前述三組互助會均未行開標程序而由丁○○ 自行安排各別會員依序得標,原約定每會每月均由丁○○乙○○向會員收集會 費後,再交付予得標之活會會員。詎丁○○乙○○竟因生意經營不善及被人倒 會而需款孔急,乃共同基於意圖為其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各組互助會 起會日之次一月同日起至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前,連續每月向如附表一、二、三 所示尚屬活會會員,逐一佯稱其他會員得標而其等均尚未得標,向之收取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之活會會款,上開活會會員均因此陷於錯誤而不疑有他陸續交付 活會會款,丁○○乙○○二人得款後即將之充為己用。迨至於八十六年六月二 十日,附表一之互助會會員甲○○得標時,原應僅餘二會活會之附表一互助會, 竟仍有六個活會會員主張亦應得標,各活會會員經相互查詢核對後始知上情。丁 ○○及乙○○二人見事已敗露,即宣告上揭三組互助會均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日 止會,並簽署切結書且開立如附表四、五、六、七所示之本票予各告訴人,惟屆 期均未兌現,隨即逃匿無蹤。
二、案經戊○○、丙○○、己○○及甲○○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丁○○乙○○二人迭於偵審中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戊○ ○、丙○○、己○○、甲○○等人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一至三所示互助會單 影本三紙、附表四至七所示本票影本共卅三紙、及被告二人簽署之切結書影本二 紙(內載立切結書人擔任會首,因故盜標冒領會腳會款等文)附卷可稽,事證明 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
二、依吾國民間互助會慣行之經驗法則而言,設若各活會會員得知會首未依約定舉行 開標或配標,並將各會員繳交之會款充為己用,各該活會會員必然拒絕交付會款 以避免損失,被告前揭未告知支用各會員所繳會款之事實而向各活會會員收取會 款,顯係以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詐術之行為,是核被告等之所為, 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二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



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別加 重其刑。再告訴人等於告訴狀中提及被告二人係「利用互助會會員彼此間不甚熟 稔之機會,多次假藉不知情活會會員之名義冒稱得標」,堪認被告二人係逐一各 別向各活會會員詐稱何人得標而遂行上開詐欺犯行,而非以單一詐欺行為同時詐 騙多數活會會員,公訴人認被告等係同種想像競合犯,尚有未合,附此敘明。三、再附表八所載之本票十七紙,雖係被告乙○○以其等二人名義所簽發,但並非用 以給付詐欺附表一、二、三所示互助會活會會款之債務,而係其等參加告訴人甲 ○○之友人招募之另組互助會而簽發之會款債務,此據被告二人與告訴人甲○○ 一致陳明在卷,故該十七紙本票,不應列為前開犯行之證據,附此敘明。四、末查被告等之家屬已於九十年八月八日與告訴人丙○○、己○○、甲○○等三人 達成民事和解,並已依約履行至同年十二月間(未再繼續履行);而被告等於止 會後,提供另名死會會員之會款供告訴人戊○○取償九萬元、供告訴人丙○○取 償十餘萬元,並已部份清償告訴人價值約四萬元之現金與手錶財物、清償告訴人 甲○○約十餘萬元債務(告訴人己○○、甲○○均尚有一百餘萬元未獲清償), 此經告訴人戊○○、丙○○、己○○、甲○○於本院陳述甚明,並有協議書影本 一紙存卷可參。再告訴人丙○○、己○○、甲○○均陳明願意原諒被告,請求從 輕量刑之意。爰審酌上情,並斟酌被告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之行 為使誠實參與互助會且繳納會款之活會會員於止會後論於會款追索無門之窘境, 難謂其等財產犯罪上惡性輕微,暨其等犯後坦承犯行頗見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欽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附錄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一)原起會日期: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二)應止會日期:八十六年七月二十日(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應僅餘活會會員二 名)。
(三)得標方式:月會、內標。
(四)會費:每會新臺幣(下同)二萬元,活會會員繳一萬六千元。編號 會員名稱 參加會數 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是否仍為活會會員



丁○○ 1 否
2 丙○○ 2 是
陳月茹 2 否
吳芬雀 4 否
5 甲○○ 2 是
6 許太太 1 否
許美英 4 是
蕭碧性 1 否
連秀蘭 1 否
10 連秀萍 2 否
11 己○○ 2 是
12 黃泰國 5 否
13 林淑慧 1 否
14 黃群英 1 否
15 黃麗雀 1 否
16 鄭寶雲 1 否
17 邱清田 1 否
18 陳枝富 1 否
共計:三十三會員,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尚有六會活會會員。附表二:
(一)原起會日期: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
(二)應止會日期: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日應僅餘活會會員十 一名)。
(三)得標方式:月會、內標。
(四)會費:每會一萬元,活會會員繳八千元。編號 會員名稱 參加會數 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日是否仍為活會會員1 丁○○ 1 否
顏得賢 1 否
3 己○○ 5 是
許美英 2 是
5 王明玉 3 是
陳月茹 2 仍有一會活會
7 林淑惠 1 否
8 戊○○ 1 是
陳義昌 1 否
10 吳芬雀 3 仍有一會活會
11 甲○○ 4 是
12 丙○○ 1 是
13 黃泰國 2 仍有一會活會
14 黃秀雲 2 否




15 蔡明國 1 是
16 黃群英 2 否
共計三十二會員,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尚有二十會活會會員。附表三:
(一)原起會日期: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
(二)應止會日期:八十七年九月二十日(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日應僅餘活會會員十 五名)。
(三)得標方式:月會、內標。
(四)會費:每會五千元,活會會員繳四千元。編號 會員名稱 參加會數 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日是否仍為活會會員1 丁○○ 1 否
呂金城 2 否
吳媽媽 2 否
邱秋鶯 2 否
5 王明玉 2 是
6 己○○ 3 仍有二會活會
陳月茹 2 仍有一會活會
黃泰國 5 仍有三會活會
9 戊○○ 2 是
10 甲○○ 6 是
11 吳芬雀 7 仍有三會活會
12 許美英 2 否
13 黃秀雲 1 否
共計:三十六會員,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尚有十九會活會會員。附表四:告訴人戊○○所持有之本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票據號碼
丁○○ 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十一萬元 0000000 丁○○ 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十一萬元 0000000 丁○○ 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十一萬元 0000000 丁○○ 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十一萬元 535291共計:四張
附表五:告訴人己○○所持有之本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票據號碼
丁○○ 八十六年八月四日 三十二萬元 0000000 丁○○ 八十六年八月四日 三十二萬元 0000000 丁○○ 八十六年八月四日 二十一萬元 0000000 丁○○ 八十六年八月四日 二十一萬元 0000000 丁○○ 八十六年八月四日 二十一萬元 0000000 丁○○ 八十六年八月四日 四十萬元 256534共計:六張




附表六:告訴人甲○○所持有之本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票據號碼
丁○○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十萬元 0000000 丁○○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十萬元 0000000 丁○○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十萬元 0000000 丁○○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十萬元 0000000 丁○○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十萬元 0000000 丁○○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十萬元 0000000 丁○○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十萬元 0000000 丁○○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十萬元 0000000 丁○○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十萬元 00000000 丁○○ 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三十一萬五千元 00000000 丁○○ 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二十九萬五千元 00000000 丁○○ 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十萬五千元 535286共計:十二張
附表七:告訴人丙○○所持有之本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票據號碼
丁○○ 86.7.26 86.8.10 六萬元 0000000 丁○○ 86.7.26 86.8.15 五萬元 0000000 丁○○ 86.7.26 86.8.20 五萬元 0000000 丁○○ 86.7.26 86.9.05 四萬元 0000000 丁○○ 86.7.26 86.9.10 六萬元 0000000 丁○○ 86.7.26 86.9.15 五萬元 0000000 丁○○ 86.7.26 86.9.20 五萬元 0000000 丁○○ 86.7.26 86.10.5 四萬元 0000000 丁○○ 86.7.26 86.10.10 六萬元 00000000 丁○○ 86.7.26 86.10.10 五萬元 00000000丁○○ 86.7.26 未載 二十一萬元535292共計:十一張
附表八:告訴人丙○○所持有之本票
(*非屬為支付附表一、二、三互助會會款債務而簽發之本票)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票據號碼
丁○○乙○○ 未載 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 一萬元 0000000 丁○○乙○○ 未載 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 一萬元 0000000 丁○○乙○○ 未載 八十七年十月十八日 一萬元 0000000 丁○○乙○○ 未載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一萬元 0000000 丁○○乙○○ 未載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萬元 0000000 丁○○乙○○ 未載 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 一萬元 0000000 丁○○乙○○ 未載 八十八年二月十八日 一萬元 0000000 丁○○乙○○ 未載 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 一萬元 000000



0 丁○○乙○○ 未載 八十八年四月十八日 一萬元 00000000 丁○○乙○○ 未載 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 一萬元 00000000 丁○○乙○○ 未載 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 一萬元 00000000 丁○○乙○○ 未載 八十八年七月十八日 一萬元 00000000 丁○○乙○○ 未載 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 一萬元 00000000 丁○○乙○○ 未載 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一萬元 00000000 丁○○乙○○ 未載 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 一萬元 00000000 丁○○乙○○ 未載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一萬元 00000000 丁○○乙○○ 未載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萬元 713160共計:十七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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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