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302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李直濮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民國100 年8 月29日為
之裁決處分(裁決書案號:板監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李直濮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直濮所有之車牌號碼 CLN-723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民國100 年7 月22日下午2 時 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4 號出口對面鐵皮屋前,因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之違規,為警逕行舉發 ,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裁 處罰鍰新臺幣1,200 元。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則以:伊係中華電信員工,因負責公路汽 車客運動態資訊管理建制案之教育訓練,於100 年7 月22日 上午5 時55分到達南勢角捷運站,斯時鄰近入口之第一排停 車格有數停車位,伊因趕時間,乃將伊騎乘之上開機車停放 於身心障礙停車格旁之空位上,當日出差返回騎車時,始發 現機車被拖吊。本件顯係他人尋不著停車位,而遭不明人士 將伊之機車推擠至身心障礙停車位。本件伊若有違規行為, 理當受罰,但受人陷害,且伊已提出相關資料(高鐵乘車票 根),因別人之方便造成伊違規,甚覺冤枉等語,爰依法聲 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按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 第4986號判例意旨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 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 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 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 決等語,即認定被告有罪,就該有罪事實不能有任何之合理 懷疑存在,此為刑事訴訟法上法院認定事實之最重要原則之 一,於法院審理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時, 亦當有其適用。是法院於審理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案件,當踐行完畢調查證據之程序後,為事實之認定時 ,如就原處分機關所認定之行為人違規之事實仍有合理之訴 訟上懷疑,而無法確信行為人確有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各該處罰條文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此際即應作對受處分 人有利之認定。
四、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無非係以舉發機關所製發之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 紙及100 年7 月22日違規採證照 片2 張為其處罰之依據。惟觀之上開採證照片,顯示上揭異 議人所有之車號CLN-723 號重型機車停放在殘障停車格右側 ,該機車停放位置緊鄰右邊一般機車停車格,而該一般機車 停車格靠近上開殘障停車格右側處,於拍照當時已停有機車 等情,堪以認定。又本件舉發現場所停放之機車甚為密集, 且機車之車位難尋,並參以上開違規照片所示,異議人機車 之體積並非龐大,重量應非至鉅,非無可能遭其他尋找機車 停車位之人將異議人機車車身由一般機車停車格搬移至左邊 之殘障停車格。復徵之異議人向本院提出其於100 年7 月22 日上午6 時30分從臺北出發至台中之高鐵車票票根影本1 紙 ,及國內差旅費簽報單上顯示異議人於100 年7 月22日上午 6 時許至同日下午7 時許之出公差紀錄等節,再參以鄰近新 北市○○區○○路之南勢角捷運站於平常日之首班車發車時 間為上午6 時0 分許,而鄰近捷運站出入口附近之停車格, 多係於捷運發車後、通勤族上班時方有較大之停車量乙情, 亦與一般之經驗法則無違,堪認異議人所辯尚非全然不可信 ;況本件舉發警員並未親眼目睹異議人本身將其機車停在一 般機車停車格外之行為,則舉發警員依據異議人機車停在合 法停車格以外殘障停車格之狀態,逕予拍照採證並舉發,依 照上述說明,仍不足以直接認定異議人停車之初即有將其所 有上揭機車違規停放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本件尚不能排除異議人之機車遭他人自合法停車 位內搬動移至上開殘障停車格內之合理懷疑,自難單憑上開 100 年7 月22日採證照片,即遽認異議人有上開違規停車之 行為,異議人所辯上情,尚非無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異議人有原處分機關所指之違規行為,自應為 受處分人有利之認定。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容有未 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 罰。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