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6號原 告 周建瑞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複 代理人 黃敏烝被 告 黃好即黃義之承受. 黃田即黃義之承受. 黃炳中即黃義之承. 黃錫福黃義之承受. 黃河源黃義之承受. 張永慶黃義之承受. 張雅娟黃義之承受. 張萍萍黃義之承受. 黃碧桃黃義之承受.被 告 黃麗花兼訴訟代理人 黃坤色被 告 黃其福 黃淑華 黃志浪 黃得翔 黃志強 黃志政 黃志祺 黃雅玲 黃雅萍 黃灯南 黃天賜 黃天成 黃振錫 黃明春 黃明意 黃金蓮 張黃月英 黃香 李維堯 李宏鈞 李明泉 李秀香 陳廷峻原名陳家清. 陳學文 黃明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分配位置編號欄附圖二編號戊、實際分配面積(平方公尺)欄「256.79」之記載,應更正為「70.33」。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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