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26號
CHDV,99,訴,426,20110901,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周建瑞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敏烝
被   告 黃好即黃義之承受.
      黃田即黃義之承受.
      黃炳中即黃義之承.
      黃錫福黃義之承受.
      黃河源黃義之承受.
      張永慶黃義之承受.
      張雅娟黃義之承受.
      張萍萍黃義之承受.
      黃碧桃黃義之承受.
被   告 黃麗花

訴訟代理人 黃坤色
被   告 黃其福
      黃淑華
      黃志浪
      黃得翔
      黃志強
      黃志政
      黃志祺
      黃雅玲
      黃雅萍
      黃灯南
      黃天賜
      黃天成
      黃振錫
      黃明春
      黃明意
      黃金蓮
      張黃月英
      黃香
      李維堯
      李宏鈞
      李明泉
      李秀香
      陳廷峻原名陳家清.
      陳學文
      黃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分配位置編號欄附圖二編號戊、實際分配面積(平方公尺)欄「256.79」之記載,應更正為「70.3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