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律師被 告 呂寬平 莊呂惠仙 洪愛珠兼上三人及下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暨下二至八人複代理人 劉永井兼下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君德被 告 呂惠如 呂至剛 呂仰軒 呂佳穎 呂吳淑雅 呂惠美 呂千惠被 告 沈淑媛 賴學榮 江邱碧雲 江家朋即江愛珠之. 江裕傑即江愛珠之. 江曲文即江愛珠之. 江婉蕙即江愛珠之.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複 代理人 洪玉玲被 告 池素錢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律師被 告 張芳茂 張 進 號 童家秋 號之2 呂秉昌 呂曾文鳳 呂順發 號 陳聰智(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 陳聰吉(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 陳聰禧(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 陳玲臻(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王芽(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許志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