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字,98年度,3號
CHDV,98,重訴更,3,2011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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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律師
被   告 呂寬平
      莊呂惠仙
      洪愛珠
兼上三人及
下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暨下二至八
人複代理人 劉永井
兼下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呂君德
被   告 呂惠如
      呂至剛
      呂仰軒
      呂佳穎
      呂吳淑雅
      呂惠美
      呂千惠
被   告 沈淑媛
      賴學榮
      江邱碧雲
      江家朋即江愛珠之.
      江裕傑即江愛珠之.
      江曲文即江愛珠之.
      江婉蕙即江愛珠之.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玉玲
被   告 池素錢
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律師
被   告 張芳茂
      張 進
            號
      童家秋
            號之2
      呂秉昌
      呂曾文鳳
      呂順發
            號
      陳聰智(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
      陳聰吉(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
      陳聰禧(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
      陳玲臻(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陳王芽(即陳清演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許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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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