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 告 福寧宮法定代理人 黃慶鐘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江崇禮等人之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有關係下列被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張勝男、吳林儉、盧振有、羅齊杰之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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