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78號
CHDV,100,重訴,78,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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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福寧宮
法定代理人 黃慶鐘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江崇禮等人之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有關係下列被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張勝男吳林儉、盧振有、羅齊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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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