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0號
原 告 廖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許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台幣9,315,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3,2
68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5,850元,尚有77,418元未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未將各土地共
有人之應有部分記載於起訴狀,亦請一併具狀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