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07號
CHDV,100,訴,307,2011090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黃生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7,478元,應徵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