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游黃貴純
黃桂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勻丰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8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