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崧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炎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壇鐵材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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